《关于广州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的通知》穗地税法[2011]47号
来源: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1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天河软件园、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0〕64号文)规定,示范城市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现就我市执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的确认
(一)本市纳税人从事境外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应先向市外经贸局提请办理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合同确认的具体手续,参见《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须知》(附件1)。服务外包业务确认范围按财税〔2010〕64号文执行。

(二)纳税人提请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经审定后,由市外经贸局出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附件2);纳税人申请的离岸服务外包收入超过《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认定金额的,应办理合同变更,向市外经贸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与境外单位签订的补充合同。市外经贸局对超过核定金额部分出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变更确认单》(附件3)。

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备案管理
   
(一)报送资料。合同确认后,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1.免征营业税申请报告;
2.《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
3.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留存),并加盖骑缝章(合同只有外文版本的,须同时提供外文合同复印件和翻译件,翻译件上注明“翻译件与原件意思一致”字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企业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4.市外经贸局出具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复印件留存)、《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变更确认单》(复印件留存);
5.与合同执行金额相对应的外汇收汇凭证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纳税人取得的收入由境外单位委托境内机构支付的,须提供来源于境外单位收入的证明材料,如境外单位与境内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汇款单、受托单位收到的银行收款通知书等。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税务资料。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备案资料,需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纳税人是否与境外单位签订合同;
2.合同确定的服务外包业务是否符合财税〔2010〕64号文规定的业务范围;
3.是否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服务外包业务;
4.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是否由境外单位支付或境外单位委托境内机构支付。

(三)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齐全、符合财税〔2010〕64号文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填写《受理备案通知书》(详见穗地税发〔2009〕2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备案类减免税费管理的通知》附件3)送达并告知纳税人,同时在“大集中”系统录入减免税信息,确保纳税人如实申报免税收入。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规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纳税人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纳税人在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填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提请免征营业税明细表》(附件4)。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备案类减免税费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222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按季统计免税数据并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将免税情况汇总上报市地税局税政一处。

三、其他事项

(一)在我市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如属分支机构的,其应在我市缴纳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按财税〔2010〕64号文规定执行。

(二)财税〔2010〕64号文所称“从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中的“境外单位”包含委托境内机构支付的境外单位;“收入”包括以人民币结算的收入。

(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取得时间早于或跨越2010年7月1日的合同仍按《关于执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函〔2010〕100号)规定执行,已办理备案的不再重复备案。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取得时间的判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附件:

1.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须知
2.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
3.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变更确认单
4.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提请免征营业税明细表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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